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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时间:2023-02-21  【转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摊位、商铺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的集中、公开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强化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功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指导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农贸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公安机关、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并协助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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