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时间:2023-02-21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和建设,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空间布局、设置原则和配置标准。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达到国家规定的能力基本标准,部分达到推荐标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支持和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区(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统筹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县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区域内专科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科联盟合作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服务能力。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组织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条 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为补充,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
(二)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三至十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所村卫生站;人口较多或者村卫生站难以覆盖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设村卫生站,人口较少或者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站。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预防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