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婚姻案例>>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财产分割有异议能先判离婚吗

时间:2023-02-21  【转载】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能留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存在纠纷,此时,依旧可以先办理李手续,在离婚后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请求,但是此时各方有可能已经将财产进行了转移,故而建议在离婚手续办理前就处理共同财产。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