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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4  【转载】

第四条 主管海关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海关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关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一)列入海关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三)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海关检验的进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海关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七)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主管海关或者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第七条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 需由海关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

第九条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第十条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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