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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4  【转载】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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