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坑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ongkenglsh.com/ 东莞东坑律师事务所旗下站点 免费法律咨询
以案说法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民事婚姻案例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信息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