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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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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时间:2022-12-04  【转载】

  (一) 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一般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有在合同规定生效条件的,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合同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之日起生效。

  (二) 监理合同的变更

  1、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三) 监理合同的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2、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有关条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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