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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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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等于婚前赠与吗

时间:2022-12-04  【转载】

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 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可以成为婚前财产赠与;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于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一)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

  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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