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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时间:2022-12-04  【转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循环经济公益广告,加强循环经济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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