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时间:2022-12-04  【转载】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科目指南,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第八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四)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要求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应当与所在单位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