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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

时间:2022-12-04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清扫、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公众监督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机制。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偿资金,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村保洁员待遇和考核奖励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领导,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制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专项工作计划; (三)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四)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二)督促、指导、考评村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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