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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

时间:2022-12-04  【转载】

第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

第六条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组织科研生产联合及技术拍卖等形式。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当按照平等、择优、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向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第八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当事人约定,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订立后,可由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或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30日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例的技术合同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对不予登记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合法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的另一方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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