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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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大连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大连市商业网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其辖(管)区内商业网点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所属的商业网点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做好其辖(管)区内商业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工商、规划、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商业网点应当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经规划和计划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符合市场需求,突出发展重点,便民利民,并与城市总体布局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规划为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中心。市级商业中心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为主;区级商业中心以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为主;社区商业中心以便利店、小型超市为主。
第七条 新建(含新设)、改建、扩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应当在立项前申请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周边同业单位、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以及国家、省商业分类、分级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接受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原由政府投资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由政府委托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管理。商业网点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未经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减少使用面积。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的维修,由产权人或其合法代管人负责。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商业网点,应当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商业网点维修管理责任。 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布局要求和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房屋,保证商业网点的清洁整齐、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