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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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时间:2022-11-18 【转载】
湖面保护培育区包括:湖面水体、湖岸景观保护带、湖滨生态培育区和湖滨生态休闲区。其中,湖面水体属于严格保护区域;湖岸景观保护带和湖滨生态培育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湖滨生态休闲区属于可以依法建设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游赏景点包括:赵朴初文化公园和汤湾温泉疗养基地等。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太湖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负责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三)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负责风景区旅游事业发展;
(四)负责风景区内与风景名胜有关的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与风景名胜保护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依法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