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各方协同、统筹推进、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检查考核、评估通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具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文明素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爱护公共财物;
(二)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三)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四)文明旅游,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五)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不散布虚假和有害信息,不窥探、传播他人隐私,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七)文明就餐,点餐适量,拒绝浪费;
(八)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敬道德模范;
(九)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关爱患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十一)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二)邻里友爱,守望相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三)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
(十四)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引领社会风尚。鼓励下列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