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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11-18  【转载】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个人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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