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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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国歌;
(二)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遗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四)爱护革命遗址遗迹和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五)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六)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物业管理规约;
(七)邻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八)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平等相待,培育良好家风;
(九)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十)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十一)尊师重教,服从教育教学管理,支持教育教学活动;
(十二)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三)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