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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时间:2022-11-18  【转载】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

  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市人民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编制发布强制淘汰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宣传,免费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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