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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10-26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社会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级市)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茂名好心文化的研究,推动“好心茂名”文化品牌建设,展现茂名精神文明风貌。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培育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传承和弘扬茂名好心文化。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不踩踏、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出入口滞留或者逆行;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五)遇到突发事件服从指挥;
(六)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
(三)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不在小区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楼顶或者天台饲养家禽家畜和堆放个人物品;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支持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
(四)不得露天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按规定妥善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固体废弃物;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防疫规范,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应当佩戴口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和便溺;
(五)不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物品;
(六)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七)其他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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