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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6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输卤、输油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地下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协调、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园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新建道路以及管线密集区等重点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并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破坏、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等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即地下管线所有者,下同),依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镇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的路由、容量、管径、管孔数、电压(压力)等级等内容。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航道港口、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范围、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住宅区、广场等其他工程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绿地、文物保护区域、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已有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放线,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其他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等其他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核查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并形成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其他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依据测绘成果和相关标准,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时,应当将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列入审查范围。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的监督、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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