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 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 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规范和公共道德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意识和文明习惯。 新闻媒体、商业场所、旅游景点、车站、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并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