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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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发展、部门协同、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预防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机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协调解决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省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和兑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依法调解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发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以及消费者维权信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配合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引导、规范行业内经营者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国家政策、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单张限额和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加强对预收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或者服务按照约定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