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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

时间:2022-09-13  【转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特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景观照明规划投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通过内透光照明方式美化亮化夜景。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财政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营维护中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鼓励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开展绿色节能照明示范试点活动,推进景观照明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区的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进行。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编制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底蕴、文化内涵、自然地理环境、格局和区域功能相适应; (二)划定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 (三)明确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节能环保等内容; (四)符合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区等的保护管理要求; (五)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明确暗夜保护区,划定禁止设置的区域和建(构)筑物; (六)尽可能采取隐蔽设置形式,避免在非照明时段对建(构)筑物的立面和形态造成破坏,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 (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道路交通、消防、航空和所依附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 核心区域及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由经授权的相关机构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地域文化特色制定景观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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