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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2-07-14  【转载】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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