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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时间:2022-05-05  【转载】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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