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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时间:2022-04-07  【转载】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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