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占用他人多出费用 不当得利被判偿还
时间:2022-04-07 【转载】
2019年11月,因原告赖某公司办理财务注销一事,经原告合伙人陈某介绍由被告罗某办理此事。在办理过程中,原告赖某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罗某转账4万元,于2020年4月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罗某转账1000元,此外,原告赖某的合伙人陈某通过支付宝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告罗某转账2万元、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罗某转账1.5万元,原告方共向被告罗某转账7.6万元。而被告罗某实际上只支付了税务人员2.5万元,其余5.1万元被告罗某一直挪用。原告赖某多次向被告罗某索还,但被告罗某置之不理,至今未还。遂成讼。
法院认为,被告罗某以帮原告赖某办理公司财务注销一事为由,收取原告共计人民币7.6万元,除支付税务人员2.5万元外,其余5.1万元一直非法占用,被告的占用行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1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