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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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时间:2022-03-07 【转载】
第四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以文字、声音等形式显著标明或者提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显著提示。
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
(一)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
(二)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需要另行购买的附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七条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使用“最早”“首家”以及其他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
(二)使用“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以及其他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
(三)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以及其他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