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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03-07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新时代文明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系统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通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居)、社区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窗口服务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旗帜鲜明反对分裂,争做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境稳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职业道德,培育家庭美德,树立良好个人品德,继承和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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