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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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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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