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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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时间:2021-07-20 【转载】
原告孙某在家休息的时候,看见被告黄某正在从楼上扔垃圾,恰巧落在了自家的窗台上,孙某气不过,便上楼找被告黄某理论,黄某见楼下邻居因这种小事来找自己,便于其争论,孙某与黄某争执不下,一怒之下,被告黄某抢夺过原告孙某手持的拐棍,打击孙某身体头部导致其住院。住院期间黄某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故原告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赔偿原告住院的一切费用。
庭审当日,被告黄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在纠纷中致伤原告孙某的证据充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孙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29.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