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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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没查出癌症 起诉医院获赔偿
2014年8月,经单位组织,李某到某医院进行体检,通过彩超检查、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等,某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主检报告显示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前列腺钙化灶。不到一个月,李某因腹部疼痛难忍,到市大医院检查,发现胰腺癌,已是极晚期,并发生肝转移, 2014年11月李某不治身亡。
李某原配偶王某诉称,某医院作为市三级甲等医院,具有较高的医疗诊断水平,但其未尽到相关诊疗注意义务,未出具相应的风险提示报告,致李某不能及时就医治疗,经治疗无效死亡。某医院误诊、漏诊行为是导致李某不能及时治疗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决某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李某住院治疗费用等计八万余元。
某医院辩称,李某肿瘤筛查分析报告显示检测胰腺肿瘤的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标记峰均小于正常胰腺肿瘤值2,根据该检查结果诊断李某未患有胰腺癌符合医学原则,且没有记录表明李某当日曾向医院反映胰腺位置不适,故不存在误诊、漏诊的情况。胰腺癌是一种恶性程度很高,诊断和治疗都很困难的消化道肿瘤,早期胰腺癌通常没有明显症状,李某体检时未反映胰腺不适,发病后立即就诊,并没有延误治疗时机。李某不久后死亡是胰腺癌晚期病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的检查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鉴定,鉴定部门认为,患者在医方体检1月后明确诊断为胰腺癌,肝转移,已属于恶性肿瘤极晚期。胰腺癌恶性程度高,早期诊断较为困难,一般发现时大多已是晚期,同时早期发生转移的概率较高。根据胰腺癌细胞生物学特征,结合MRI检查所示,考虑患者体检时彩超发现的“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即为胰腺癌,且已属晚期,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方在体检中彩超已发现“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但未引起重视,亦未告知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以明确占位的性质,存在过错,导致患者胰腺癌延误诊断1个月,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查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过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李某在某医院进行体检,并进行彩超检查、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等,经鉴定,确定体检当时李某已为胰腺癌晚期,胰腺癌为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李某的死亡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某医院在体检中彩超已发现“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却未引起足够重视,亦未履行及时的告知义务,经鉴定造成李某胰腺癌延误诊断1个月,导致李某未能采取更加积极措施进行治疗。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李某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此种延续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是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酌情确定某医院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