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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21-01-24  【转载】

小宇和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银行卡的发卡行是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应当确保储户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小宇银行卡内存款于2019年9月13日21时至22时在泰国ATM机上被取款4724.03元并产生手续费用35.62元,小宇于2019年9月16日持卡向银行查询并反映情况无果后,于2019年9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在2019年9月16日在银行处必须持卡及密码进行查询,故根据以上事件,从时间和空间推定该卡小宇未出借或丢失。在小宇的银行卡未丢失出借及小宇没有其他过错情况下,银行应为其发放的银行卡提供安全的使用环境,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由于银行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合同义务,致使小宇银行卡内存款丢失,银行应承担赔偿小宇损失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小宇损失人民币475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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