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被告曾某在上犹县营前镇西门建设房屋,并对外销售。 2019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万元的购房订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黄某定金贰万元整,营前镇西门住房X栋X单元X楼XXX号三房二厅二阳台,总价20万元,柴间3.5万元,合计23.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来签合同,首付10万元整,房118平方米,柴间27号”。2020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短信通知“在七天内来签订购房合同,付一期10万元,付二期5万。如超时不退定金,后果自理”。2020年6月2日,原告儿子回到营前与被告协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宜,并提出被告在3至5年内办好不动产权证,没有办好证之前缓交房款5至7万元作为押金的要求,被告则只同意留1万元押金在办好房产证后付款,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2万元定金未果,因而成诉。
另查明,截止庭审之日,被告所建设的本案诉争房屋尚未竣工,尚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2万的购房定金时,虽然预约原告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与被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被告又于2020年5月29日,通知原告应在七天内前来签订购房合同。该通知应当视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新的合同要约,原告之前未与被告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再视为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原告儿子接到被告通知后,于2020年6月2日回到营前,前往被告处与其协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宜,但双方因办证时间及押金数额的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被告以个人身份建房并出售,不具向买房人预售房屋的资格,且被告在出售房屋时未向原告出示其建房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故原告出于交易安全考虑,要求被告承诺在出售房屋后3至5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扣留一定数额的押金符合常理,而非“无理要求”。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磋商一致的结果,而非原告单方违约造成,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上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