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被挂靠单位同意他人挂靠 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时间:2021-01-10 【转载】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被挂靠方为实际受益人,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对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令被挂靠公司为挂靠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2012年12月,被告卢某、郭某、卢某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包上犹县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因承包资质问题,2013年1月,被告卢某某作为代表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生产责任状》,双方形成挂靠关系,被告卢某、郭某、卢某某三人为实际施工人。原告谭某某实际负责该项目的模板安装工程 ,2016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郭某、卢某某进行了结算,形成结算单一份,载明被告仍欠其244392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卢某某、卢某、郭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要求被告上犹某建筑有限公司对拖欠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卢某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生产责任状》,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卢某某处理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卢某某与原告签订的结算单,对被告建筑公司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告建筑公司仅收取管理费和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