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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时间:2020-10-24  【转载】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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