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女儿的电车给母亲使用出了事故 谁负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快速发展的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容易引起纠纷。特别当车辆的使用者并非车辆的登记车主时,由谁负赔偿责任,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纠结的问题。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2019年9月27日傍晚,甘某驾驶无牌电动车由陈村往河村11组方向行驶,韦某芳驾驶电动车由河村16组往河村8组方向驾驶。双方行驶至河村10组一个十字路口时,因韦某芳驾车通过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及甘某驾车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韦某芳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韦某芳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韦某芳所驾驶的电动车登记车主是李某兰。死者甘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称李某兰未对该车投保且对车辆保管不善,致使韦某芳随时能驾驶该车,两人均存在较大过错,要求韦某芳和李某兰共同赔偿70%的损失。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李某兰辩称,我是韦某芳的女儿,电动车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自2015年起一直是由母亲韦某芳保管使用。要求我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本院予以认可并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本案事实,本院确认被告韦某芳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兰的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其必须购买保险,李某兰虽然是电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请求李某兰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某芳赔偿损失共计42.25万元给原告李某、甘某强、甘某萍;
二、驳回原告李某、甘某强、甘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