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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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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为离婚答应每月4千抚养费,如今变卦要降低法院不同意

时间:2020-04-18  【转载】

  因丈夫又外遇,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官调解时,丈夫爽快答应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然而,离完婚两年内,男子却从未履行调解协议,无奈之下,前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男子竟称自己的月收入已经由2万多元降至2300元,他要求每月4000抚养费,降为500元才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工资下降是否意味着抚养费也要降低呢?日前,徐州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每月4000元抚养费一分不能少。

      男子因外遇与妻子离婚 爽快答应一月付4千抚养费

      刘波和林娟经人介绍结婚,2010年,两人孩子出生后,刘波称自己找了一份高薪工作,每个月固定工资2万元,还有提成收入,但是得去浙江工作。林娟考虑到刘波的个人发展,便同意了丈夫的要求。此后,林娟一直独自在徐州抚养孩子。

      2016年1月,林娟发现刘波在浙江那边有了新的恋情,伤心之余,她向徐州鼓楼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最终调解结案,林娟因全职在家照顾孩子,负担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所有费用,考虑刘波的收入,约定其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刘波爽快答应,并签了调解书。

      然而刘波却一直没有履行调解协议,拒不支付抚养费。2016年10月,林娟来到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经过执行法官多方查找,均未发现刘波有在任何企业单位工作的信息,也没有任何的银行收入,希望林娟提供一些刘波工作的信息。2017年1月,林娟凭借之前刘波告诉自己的一些信息,找到了徐州A公司,A公司的人说,从来没听说过他有老婆、孩子,只有一个女朋友经常到厂里来找他,当问及刘波的工资收入情况时,公司的人说刘波是做技术的,所以工资保密,且以现金方式发放。

      法院驳回降低抚养费诉请 男子仍需支付每月4千费用

      鼓楼法院执行局多方查找,找到了刘波相关信息,就在执行法官准备强制执行时,今年1月,刘波来到鼓楼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变更为500元。刘某提供了自2016年6月起徐州A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从2016年6月份起,工资每月仅1700-2500元。刘波称,现在技术发展很快,他之前掌握的技术能获得高薪收入,如今随着新技术应用,他的“本钱”越来越少,且浙江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早已无法支付原有的工资,他也已经更换了工作,现在每月收入仅为2000元左右。不过对于刘波的说法,林娟予以了否认,她认为刘波虚构了收入降低情况,目的是为了逃避抚养费。

      鼓楼法院认为,该案中,刘波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有义务负担必要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刘波与林娟在2016年1月调解离婚,儿子的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波主张降低抚养费为每月500元,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收入及其家庭实际负担等因素发生改变,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生活实际所需发生降低,故不予支持,驳回诉请。

      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作者:马志亚 通讯员 赵玉民 王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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