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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小孩抚养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0-02-26  【转载】

【案情】
   原告(包某、女)、被告(丁某、男)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9年1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  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经法律程序抱养了女孩丁某1(2013年10月15日生)和男孩丁某2(2016年5月15日生)。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开始发生变化。2017年12月27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轻微伤,双方感情逐渐疏远。2018年上半年,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未果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8年5月1日,双方因小孩的问题再次发生打闹。后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双方收养的女孩丁某1由原告抚养、男孩丁某2由被告抚养。    
   【争议】
    对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小孩抚养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判决。理由是对未经法律程序抱养的小孩,虽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其生活、教育、成长均依赖于原、被告双方,对既有的、通过长期生活形成的稳定身份关系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种观点,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按父母子女关系去处理,法院不宜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小孩的抚养问题应不做处理。原因如下: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本案中,由于原、被告抱养小孩丁某1和丁某2均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按父母子女关系去处理。对于原告的提出的要求双方收养的女孩丁某1由原告抚养、男孩丁某2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因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不宜处理。最后,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关于抚养小孩的该项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诉讼中法院没有处理小孩抚养问题,但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仍有意愿继续抚养小孩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然后再协商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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