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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接受借条需谨慎 一字之差全落空

时间:2020-02-26  【转载】

[案件事实]

  2014年5月29日,被告柯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厚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内容为“2014年5月29日 兹借到 今借到李后某人民币贰万元整 具借人:柯某”的借条一张。2018年初,原告因需用钱即找被告催要,但被告以无钱拖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原告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借条上明确写明“今借到王后川人民币贰万元整”字样,而“李后某”非“李厚某”,故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借条虽有瑕疵,但在催讨过程中,被告认可,应支持原告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告柯某向原告李厚某借款20000元,虽然借条上写成“李后某”,但因原告平常亦使用“李后某”,且被告在与原告手机通话中,亦认可具欠原告借款,同时,法院在向柯某送达时,柯某亦认可借款事实,故本院综合认定该借条中的“李后某”应属笔误。该借款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全面地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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