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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兄妹翻脸为了钱 口头合伙风险大

时间:2019-10-31  【转载】

王甲与王乙系胞兄妹关系,田某某与王乙系夫妻。王乙承包了某某中药业有限公司三店,承包期间2011年3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王乙出资6.9万元,王甲一直在该店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每天记账并将记账本和现金收入每天交给田某某、王乙。王乙将某某中药业有限公司三店的承包经营转让与胡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收取了胡某某所支付的转让费、药品及设备价款等转让价款共计35万元。王甲认为田某某、王乙应向其支付支付2013至2016年度合伙利润、转让价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甲遂起诉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王甲、王乙、田某某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未办理个人合伙工商登记,王甲也未提供资金;王甲主张其以经营管理性劳务出资与二被告口头约定合伙经营,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未提供;因此,王甲、王乙、田某某之间合伙协议不成立。由于王甲与王乙、田某某之间合伙协议不成立,故王甲关于王乙、田某某支付合伙经营利润与转让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王甲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双方间合伙协议是否成立。王甲请求分配红利的理由是双方口头约定:其投入劳务(对药店经营管理),对方提供资金合伙经营药店,双方利润各占一半。王甲主要提供了手机通话录音证明其主张,其中一段通话如下:(王甲)哥哥,那药店讲好了的平分,我现在一分钱都没得到。(王乙)你一分钱都没得到,那是你自己用了的啥,你不能跟我比,我有好多,你就有好多,可不可能嘛。(王甲)我怎么是比呢,是说好的平分,如果不是平分,我绝对不会到那里去,我生意做得好好的,你喊我到安顺来,与你平分我才来的。(王乙)开头一二年我是不是这样给你的。(王甲)是呀,开头一二年我们是平分的。王甲据此认为王乙承认“平分”,即证明合伙协议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王甲需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或者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双方间有口头合伙协议;但上述通话不足以证明双方间有合伙经营的合意,这里的“平分”不能反推其一定是基于合伙投资关系,因为王甲对药店经营管理,双方之间不排除存在雇工关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王甲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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