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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注册资金抽回的行为。其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金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抽逃出资严重侵蚀了公司的资本,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照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前提,抽逃出资已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起诉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对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抽逃出资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抽逃出资行为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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