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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差异
虽然雇佣和承揽都是提供劳务的具体形式,但二者的法律性质迥然不同。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的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六个方面来判断二者的区别:
第一,工作目的不同。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而承揽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如果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结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工作性质不同。一般来说,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大都是简单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仅是其提供劳务的对价;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报酬相对于雇员来说较高。
第三,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程序等方面需按雇主的安排,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其工作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工作。
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服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如果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请求报酬。
第六,归责原则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造成的自身及第三人的损害,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是不承担责任的。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批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自身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现实生活中,家庭装修一类的劳务,其性质既可以是承揽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劳务如果由个体装修工承接,合同的性质一般认定为雇佣。为了防止纠纷,双方在合同中应对劳务性质有明确的约定。当然,房主为了零风险,装修房屋时,最好的办法是与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签定承揽合同,即使公司员工受到伤害,也和定作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