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为赔偿他人损失而欠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段和龙与罗茹系夫妻关系。2003年5月,段和龙因打伤他人而赔款2万元。由于家里没钱,为治疗自己的伤和赔偿受害人,段和龙向亲属借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疗伤,另1万元用于赔偿。 2004年9月,罗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段和龙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两人因上述债务发生争议。
罗茹提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此笔贷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段和龙因个人责任治伤、赔款所用,应为段和龙的个人债务。
段和龙提出,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论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帮助和扶助的义务,对自己因受伤和赔偿他人损失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律师点评:
《婚姻法》笫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段和龙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段和龙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段和龙而非罗茹,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段和龙主张,无权向罗茹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如果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罗茹索赔的权利,但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用于自己治伤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