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借钱为父母买房由谁偿
【案情】
何平的父母家住农村。2002年8月,由于连降大雨,厉子又年久失修,山墙倒塌,两位老人失去了住所。何平为此忧心如焚。经人介绍,何平决定在农村为父母买一处新房子。由于担心妻子不同意,何平瞒着妻子向同事柳明辉借了2万元钱,在当地买了两间砖瓦结构的房屋给父母。2003年春节,柳明辉催何平偿还借款。何平称存款均由妻子掌握,暂时无法偿还。经多次协商未果,柳明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平与妻子谢彩云共同偿还借款。
柳明辉提出,何平所借2万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两
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
何平提出,2万元借款是自己为父母买房所借,妻子并不知情,应由自己个人负责偿还。
谢彩云提出,自己不知道何平借款一事,历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比如购买生活用品、交纳子女学费、购买生产资料及一般的医疗支出均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仅用于与个人有关的、与共同生活无关联的、或者虽与共同生活有关联但夫妻对方不同意,靠单方意志形成的债务,比如未经夫妻对方同意擅自购买彩票形成的债务、单方意愿为第三人捐款而形成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如果债权人要求偿还,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债务入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二是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泉州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何平所借2万元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当然,由于何平所借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损害了谢彩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这应当由何平作出补偿,而不应当由债权人承担责任。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将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谢彩云的个人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