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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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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归双方的房子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张女婚前2009年以自己的名义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后和李男2011年登记结婚。结婚后2012年,双方对张女的婚前房子进行了财产归属约定,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女这套房子归双方共同所有,待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双方应去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加名手续。

后来2015年双方感情不和,准备诉讼离婚,对于该房子财产问题争议较大。张女去法院起诉撤销该《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视为是张女将婚前个人房子的一般产权赠与给李男,按照上述规定,在产权没有过户前,张女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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