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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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终审宣判
时间:2019-03-16 【转载】
1月30日,西安中院对王朝阳、赵章金、王攀、杨康、赵田广寻衅滋事、放火上诉案二审宣判,恶势力头目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朝阳获刑七年又十个月。
周至县法院审理的王朝阳等寻衅滋事、放火案系我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对首要分子王朝阳以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判处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四名成年人分别判处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四名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该案后,迅速启动“七快”机制,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各辩护人意见,进行认真评议。二审确认,上诉人王朝阳原系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党支部书记,其对村委会成员举报其违法违纪怀恨在心,为了把持村委会,指使上诉人王攀伤害、恐吓三名村委会委员,王攀又纠集上诉人赵章金,赵章金又纠集上诉人杨康、原审被告人赵田广及三名未成年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持洋镐把、砍刀冲进临川寺村委会委员巨某、魏某家中,将巨某膝部打成粉碎性骨折,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将巨某家房门砍坏,两次将魏某打成轻微伤,一次翻墙入院将汽油泼洒在另一村委会委员家院内并点燃,致使一辆面包车被局部烧毁。王朝阳先后付给王攀等人数万元好处费。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王朝阳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放火罪。王朝阳等人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放火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无视国法,猖獗一时,严重扰乱临川寺村民安的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得到应有惩罚。此案也是西安中院严格落实“七快”机制的具体体现,从受理到宣判用时20天,对农村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及时、有力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