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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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宣判两起涉食品犯罪案件
时间:2019-03-16 【转载】
在“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安中院刑二庭集中宣判两起涉及食品犯罪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健钧自2015年起伙同其妻刘娜娜,先后从被告人姚永胜、被告人冯百灵处订购假冒“太太乐”牌、“穆堂香”牌和“百信”牌鸡精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由被告人姚永胜、冯百灵印制上述产品的包装材料。后由被告人师健钧、刘娜娜将生产的鸡精装入上述包装材料,冒充“太太乐”牌、“穆堂香”牌和“百信”牌鸡精,雇佣被告人闫汝民运给被告人刘和平、张峰、刘建新对外销售。经鉴定,查扣的上述鸡精和味精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案由西安中院副院长常青担任审判长审理。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师健钧、刘娜娜等人分别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另一起假冒壮阳类的保健食品案件中,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西安中院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李斌等人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西安中院选择有典型意义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展现了人民法院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