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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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工生产食盐一男子触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一男子为牟利,非法加工、生产食盐,后被执法人员查获。日前,该男子已被北辰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山 东省男青年崔某于2013年9月至10月间,开始租用本市北辰区某农场一处库房,并购入无碘盐、工业用盐和印有加碘食盐制品包装材料及包装机等设备,非法 分包加工冒用“中盐”商标的含碘食盐制品用于销售。2014年9月16日,天津经济和信息化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在崔某库房处查获非法加工的食盐制品共计 64.34吨(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2014年10月13日,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加工、生产食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被告人崔某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