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儿子以母亲干涉婚姻自由为由拒养母亲,母亲起诉获支持
儿子拒绝赡养母亲,理由是母亲对其婚姻百般刁难,干涉其婚姻自由,母亲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院,2013年10月28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秀云与丈夫李开全(1987年去世)共同生育两女一男,两个女儿出嫁后,儿子李明东与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父亲李开全去世后,儿子李明东与母亲刘秀云一起生活。母亲的责任山,责任田均由儿子李明东管理、耕种。然而李明东已年过四十,却一直尚未娶妻成家。2007年李明东经人介绍与张某某认识,同年下半年张某某自愿来到李明东家与其共同生活,但母亲极力反对,并与儿子李明东发生争吵,致使母子关系紧张。2008年母亲与儿子李明东分开独自生活。双方分开生活的头四年,儿子李明东依旧负担母亲的基本生活,自今年2月起,双方矛盾升级,儿子李明东开始拒绝给付母亲赡养费, 2013年9月26日母亲刘秀云以儿子李明东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其20斤大米及200元生活费。
被告辩称,母亲对其交往的每一个对象百般刁难,干涉其恋爱及婚姻自由,导致其40多岁尚未成家。如果母亲不再干涉其婚姻自由,他会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
案件经促成双方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母亲干涉儿子婚姻自由是不对,但《婚姻法》同时还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作为儿子的李明东不管母亲有什么不对,其对母亲赡养扶助的义务都是义不容辞的。李明东以母亲干涉婚姻自由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充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